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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閲讀(6.1K)

在我國可能很多普通老百姓對於公司是存在一定的誤解,因為通常情況下,他們腦海當中的公司都是人員眾多的,但是實際上我們國家也存在着一人制公司,當然依然至公司的話,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人都想知道。一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一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徵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後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徵同於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係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組織機構的簡化

二、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於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承擔責任的不同,是區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關鍵性差異。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債務上是以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超過了認繳出資額的限度,股東個人並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使唯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我國採取的是無限責任原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要高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因為一人公司,它的出資人只是一個人,所以一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承擔的責任也包括一些刑事方面的責任和民事方面的責任,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