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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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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法人除了要經過相應地法定程序,還應當具備相應地設立條件。那麼,設立法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

法人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法人的設立條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法人的設立條件有四個,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並且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你法人設立條件還有其他疑問,請你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