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Χ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Χ;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和流程
(一)應該提交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分公司設立的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複印件; 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首先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的名稱應當冠以公司全稱;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最後分公司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也必須有相應的經營條件,在公司設立前應該將相應的材料準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