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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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