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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税如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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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根據税法規定,房產税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30%)×1.2%;
2.第二種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税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税率(12%)。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使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房地產税如何徵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 房地產税依下列標準及税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税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税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税率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