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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二套房的規定是怎樣的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3.04W)
法律對二套房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貸款人通過查詢徵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税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税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法律依據:
《南京市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精神,強化住房居住屬性,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現行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調整如下:
(一)在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不含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税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税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