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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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