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員能否辦理房產證?
失信人員不能辦理房產證,在我國,失信人員不能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是什麼?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綜上所述,我國都不允許失信人員購買不動產,更不用説是辦理房產證,如果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不能購買不動產,當事人的一些其他高消費行為也會受到限制,比如不允許租賃高檔寫字樓,不允許子女就讀收費較高的私立學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