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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與父母共同購買限價商品房 | 約定上市後過户給子女老人能否反悔

律師隨筆 閲讀(1.99W)


北京房產律師——子女出資與父母共同購買限價商品房,約定上市後過户給子女老人能否反悔

原告訴稱

周某鵬秦某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原告與兩被告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周某鵬秦某燕系夫妻關係,被告周某平系兩原告的兒子,被告周某平孫某露系夫妻關係。2013年1月30日,兩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為周某鵬名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Y號的房屋五年後由兩原告無償過户至乙方即兩被告名下,此房屋應屬於兩被告婚後財產。

原告周某鵬購買上述房屋後並未實際居住使用,而是由被告負責裝修並居住使用至今。但該房是由於是限價商品房,所以購買時對購房人是有嚴格的資質條件要求的,然而兩被告當時並不具備購房資質,雙方簽訂上述協議的時間為2013年,下發房本的時間在2013年之後。兩原告認為上述協議書的約定違反了購房的政策性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故起訴。

 

被告辯稱

孫某露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未侵犯任何第三人或國家、集體的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協議書約定的內部過户問題為家庭內部的財產分割,並未將房屋上市交易,故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原告陳述的違反了購房的政策性規定,目前法律還是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限價商品房家庭內部分割期滿之後過户行為或合同是無效的。原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某平辯稱,房屋是我和孫某露認識之前我父母申請的,房子快下來我們倆才認識。我們2013年1月4日領證結婚,2013年底簽了書面協議。我和孫某露不具備購買兩限房的權利,我們想要通過協議制約我父母。歸根結底,本意是規避政策。

 

法院查明

2011年10月6日,周某鵬與北京T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約定由周某鵬購買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Y號(以下簡稱Y號房屋),總價款為485523元整。合同簽訂後,周某鵬依約支付房屋首付款229928元。周某鵬秦某燕稱其另支付房屋10個月貸款24000元,包括前述費用共計支付272833.28元。2013年3月13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全部貸款證明》,載明“借款人周某鵬秦某燕已於2013年3月1日將發放的貸款金額26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償還

Y號房屋於2012年10月交付後由孫某露進行裝修,並由周某平孫某露及二人之子共同居住使用。孫某露周某平稱,Y號房屋目前無人居住,房屋鑰匙在孫某露處。

周某鵬秦某燕系夫妻關係,周某平系二人之子。孫某露周某平2013年1月4日登記結婚,2017年3月22日生育一子周某旭2013年1月30日,周某鵬秦某燕(二人為甲方)與周某平孫某露(二人為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一、甲方自願在五年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將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Y號無償過户到乙方名下,此房屋應屬乙方婚後財產。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周某鵬秦某燕交付首付款,手續費及部分房款共計247528元,剩餘全部貸款均由乙方孫某露一人一次性支付。……”。

周某鵬2014年6月4日取得北京市通州區Y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協議書》簽訂後,孫某露2013年2月25日通過其父孫某奇的銀行賬户向周某鵬轉賬243681.19元。在案號為(2019)京0112民初22252號原告孫某露與被告周某鵬秦某燕及第三人周某平合同糾紛一案庭前會議中,關於簽訂《協議書》的緣由,周某鵬秦某燕“當時孫某露周某平剛結婚,為了二人婚姻穩定,沒有細看協議,關於房屋購買過程孫某露參與情況,周某鵬秦某燕周某平孫某露2012年認識,當時我們買房孫某露不知道,後來知道時也是處在戀愛期間

周某平曾於2019年以孫某露為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後自行撤回起訴材料。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某鵬秦某燕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就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而言,關鍵在於審核雙方簽訂的合同有無上述條文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周某鵬秦某燕主張合同無效,法院的審查重點和着力點應放在周某鵬秦某燕孫某露周某平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存在上述導致該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法院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從該《協議書》簽訂的背景、內容及Y號房屋的裝修、使用等情況,綜合認定本案原、被告雙方於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並未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周某鵬秦某燕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具體裁判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協議書》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5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户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出售。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5年後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儘管《協議書》訂立時涉案Y號房屋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但《協議書》約定的是“甲方自願在五年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將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Y號無償過户到乙方名下,此房屋應屬乙方婚後財產。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周某鵬秦某燕交付首付款,手續費及部分房款共計247528元,剩餘全部貸款均由乙方孫某露一人一次性支付”;從《協議書》約定的上述內容來看,原、被告之間並不構成限價商品住房買賣關係,亦不構成借名買房關係;《協議書》中對涉案Y號房屋的過户及還款約定應系各方就家庭財產權利及義務在家庭成員之間分配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書》約定待涉案房屋在限售期滿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由周某鵬秦某燕無償過户至周某平孫某露名下,該約定並未違反《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限價商品住房五年限售期的規定;

而且第二十六條規定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5年後可轉讓所購住房,由此可見《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並未禁止購房人在限售期滿後將限價商品住房過户至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限價商品住房系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供應,《協議書》簽訂時周某平孫某露已是夫妻關係,周某平周某鵬秦某燕之子,孫某露周某鵬秦某燕之兒媳,如果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待涉案限價商品住房5年限售期滿後由周某鵬秦某燕過户至周某平孫某露名下,涉案限價商品住房仍然系在周某鵬所在家庭名下,並未對他住房緊張需要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產生影響。故綜上所述《協議書》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協議書》簽訂前周某鵬秦某燕曾提出帶孫某露選房,且周某鵬秦某燕自認簽署《協議書》係為周某平孫某露婚姻穩定,Y號房屋交付後亦系由孫某露裝修,孫某露周某平及二人之子周某旭共同居住使用。故從《協議書》的簽訂背景及Y號的裝修使用情況來看,《協議書》在性質上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系基於周某平孫某露締結婚姻關係而在家庭成員之間達成的關於家庭財產權利及義務分配一致意見,具有較強的身份關係性質。

原、被告訂立《協議書》時均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現周某鵬秦某燕並未提交證據證明二人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諸如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的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於2013年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並未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周某鵬秦某燕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