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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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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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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

法律上的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犯罪主體為從事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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