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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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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但是,在訴訟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根據合同法關於違約金調整的規定提出違約金過高的異議,要求調整。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説違約金過高,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如果低於損失,或者過分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調整。關於違約金的作用和性質,業界的看法不一。早先,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認為違約金只具有損失補償、填補的作用,不得高於實際損失。目前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可違約金兼具損失填補和制裁作用,但認為應以損失填補為主,制裁為輔。因此,違約金過高,是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和參照。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是屬於過高,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此超出的低於30%的部分則可以認為屬於制裁性質的違約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