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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糾紛多久結案?

交通事故案例 閲讀(2.8W)
處理勞動糾紛多久結案?

一、處理勞動糾紛多久結案?

勞動爭議完整的程序是一裁兩審。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兩個月時間左右。但是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去法院重新起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

一審法院審限為: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的,並且雙方當事人之間想要運用司法或者是準司法途徑處理的,此時可以選擇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在向人民法院就該勞動糾紛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經過勞動仲裁的簽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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