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收回的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1.擬定收回方案。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
2.報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 。
3.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國土局在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4.註銷登記。國土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