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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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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權利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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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變更後權利義務繼受嗎

《仲裁法解釋》規定: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合併、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上述情形,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可見,除了另有約定,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