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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證上去掉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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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證上去掉名字嗎?

一、夫妻離婚房產證上去掉名字嗎?

在離婚的時候房產證上面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由於離婚的時候雙方說好房產是歸其中一方,那麼在離婚手續辦妥之後,還需要將房產證的名字給減掉一個。

離婚房產證上去掉名字也就是離婚房產證過戶手續的辦理,如果在雙方達成協議情況下,只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就可以了。在手續流程中,需注意要及時對過戶手續進行辦理,如果延時,則會給手續辦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夫妻間去掉一個人名字的,直接辦理更名手續,只收取房產證的工本費,免一切稅費。直系親屬之間取名的直接辦理過戶,而其他情況需要先交稅費,辦理過戶手續,稅費是去名人的那部分產權所產生的交易費用。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夫妻離婚房產更名手續是什麼?

夫妻離婚,一般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其辦理房地產更名手續如下: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透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三)、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產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離婚後更改房屋產權歸屬的徵稅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應當將同意不分割到房產的一方將自己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去掉,也就是辦理房產證更名手續,其不同於房產過戶手續不需要繳納房產契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購房繳納的稅費費用,但是同樣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有效證件材料,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確認後進行房產證登記表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