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
│ 序號 │ x座標 │ y座標 │ 序號 │ x座標 │ y座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爲: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爲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稅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爲;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爲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