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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產生的職務作品歸屬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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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產生的職務作品歸屬誰所有

員工離職產生的職務作品歸屬誰所有

離職後職務作品的歸屬者依舊是職員所在的單位,對於職務作品很多情形下都是職員由於工作的原因才創作出來的。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爲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爲作者的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我國的法律規定法人單位或非法人單位內的職工設計的相關作品應由這類單位進行使用。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與自身的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確定自身的合法權益,規定這類產品的使用或對這類設計人員的相應補償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