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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攤銷期限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不能少於十年的期限攤銷。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爲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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