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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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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浙江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浙江省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編制、公佈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修訂完善。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閱。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公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資訊網絡資源,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資訊化平臺建設,整合和優化資訊發佈、申請處理、資訊查詢等功能,實現與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在擬訂公文時,應當明確該公文是否公開。

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不能確定是否危及社會穩定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政府資訊主要內容需要公衆知曉或者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

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權利人未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的,視爲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而決定予以公開的,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發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報經有權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製作或者儲存的政府資訊已移交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其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尚未移交的,其公開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透過政府門戶網站、本機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公佈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內容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考覈。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職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統計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社會評議,並公佈社會評議情況。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收到舉報和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政府資訊的公開得到了很多羣衆的支援,也同時的監督着政府官員不能違法法律的規定作出一些濫用職權的事情,真的是事事爲到人民,所以,現在的法律越來越完善,國家也時時刻刻的在想着人民,儘量的做到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讓我們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