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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的含義是怎樣的 | 公開的方式是怎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13W)

隨着社會的進步,透明化、公開化辦公成爲了行政辦公的主流方式,在行政事物公開化的今天,行政資訊公開顯得尤爲重要。說到行政資訊公開很多人表示不瞭解具體是什麼樣的,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行政資訊公開的含義是怎樣的,公開的方式是怎樣的?

行政資訊公開的含義是怎樣的,公開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資訊公開的含義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

在經濟全球化和資訊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資訊,已成爲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資訊社會就是資訊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爲最重要的資訊資源的政府資訊涵蓋全社會資訊的80%,它既是公衆瞭解政府行爲的直接途徑,也是公衆監督政府行爲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資訊應該公開。

在法律上,政府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狹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

二、資訊公開的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爲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近年國家對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對於行政資訊公開的含義也做了更深度的解釋,現在對於行政資訊,政府需要做到基本上公開,當然如果是涉及到商業機密的話,是需要向相關的企業進行徵求意見之後,再做相應的判定的,因爲有些企業是會要求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