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拆除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1、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包括: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爲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爲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
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所以強制拆遷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強制執行的表現形式。不過,如果當事人認爲不屬於違章建築,對行政單位作出的強制拆除的決定有爭議的話,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都是合法的維權方法,但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也不提出任何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