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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過程中臨時建築是否有補償分兩種情形:1、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2、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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