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應該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農民集體基於土地所有權而享有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則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分配該補償費的權利。因此,凡被徵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額。故只要戶籍在本村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使是“外嫁女”,就應當有資格參與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
二、外嫁女能否分的徵地補償款情況
1、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爲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爲國務院<2000.11>號檔案精神鼓歷和支援而進城鎮的,該檔案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4、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爲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