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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廣東省農村魚塘徵收補償

補償標準 閱讀(4.75K)

一、廣東省農村魚塘徵收補償

2021廣東省農村魚塘徵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二)附着物補償費

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針對廣東省農村魚塘徵收補償費的問題,本站的小編爲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其實,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針對魚塘徵收補償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規定了魚塘徵收需要補償的各種費用,如土地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停產停業補償費等。由於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具體的補償費需要諮詢本地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