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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補償訴訟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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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徵地補償訴訟程序是什麼?

農村徵地補償訴訟程序是什麼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爲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佈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佈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1、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徵地工作中,被徵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願望強,普遍認爲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構)築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徵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徵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徵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爲製造徵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徵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徵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後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範、標準不統一,人爲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徵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幹部的矛盾轉移到徵地工作上來,藉機阻攔,給徵地工作設定重重障礙。

4、被徵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徵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爲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閒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項目,其用地行爲是“以租代徵”,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爲。對該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爲,我的項目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5、項目建設問題。一是項目建設帶來的一些遺留問題。落戶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或多或少給農民和周邊帶來一些不便和影響,當地村民往往要求“遺留問題不解決就不徵地”,成爲新項目徵地工作中的“攔路虎”。對此,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造成徵地工作的被動。二是被徵地村組承攬工程的問題。在項目建設中,當地村組對項目建設附屬工程承攬要求強烈,把工程承攬當作徵地的一個前置條件,而這些又不是具體操作徵地拆遷工作的國土資源部門能夠答覆的問題。

其實行政訴訟的程序跟民事訴訟都沒有什麼區別,不過行政訴訟比民事訴訟的難度大很多,村民們在處理徵地補償款發放的這個問題上,如果有什麼糾紛的話,其實我們不建議村民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以藉助當地媒體的監督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