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

債務債權 閱讀(3.09W)

對於留置權,我們大家可能知道在合同中存在的留置權,但是絕大部分人並不瞭解其中的知識,造成相應的麻煩,如果在一份運輸合同中存在留置權,那麼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留置權的效力範圍又包括什麼呢?爲此本站將爲您解答。

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

一、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

運輸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對方或者對方的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對方當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其中承擔運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爲承運人,對方當事人稱爲旅客或者託運人。

運輸合同分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客運合同不存在留置的問題,只有貨運合同的承運人在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或者其他費用時,對相應的運輸貨物有留置權。所謂貨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交付給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由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合同。

二、留置權的效力範圍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的約定留置權的適用。

當事人可以依法進行約定,所以,當事人可以約定對留置權進行排除。留置權是法定物權,是不需要合同約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爲留置財產。

綜合上文所述,有關於“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的問題,本文中給出了回答,在合同中,運輸合同分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客運合同不存在留置的問題,只有貨運合同的承運人在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或者其他費用時,對相應的運輸貨物有留置權。所以運輸貨物的留置權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