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主債權不成立擔保合同

債務債權 閱讀(7.93K)
主債權不成立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認定合同不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那麼承諾不生效,則合同不成立。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合同法》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