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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的佔有是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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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物的佔有是無權嗎?

遺失物的佔有是無權嗎?

遺失物的佔有是無權,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爲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爲,不以拾得人有行爲能力爲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爲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爲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透過轉讓爲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透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拾得遺失物的特徵是什麼?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爲遺失物是因爲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爲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爲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透過他人的民事行爲。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說,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透過自身的民事行爲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爲,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說,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撿到他人的遺失物,那麼是需要歸還給失主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佔有的話應當是屬於無權佔有,也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情況,可以透過有關民事訴訟方式來要求解決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遺失物是因爲喪失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