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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有和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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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佔有和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佔有和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爲。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爲事實行爲,拾得人有無行爲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仍能成爲拾得人。拾得行爲通常爲無因管理行爲,誠實拾得人以爲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爲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爲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爲以合法爲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佔”一詞。因而在確定侵佔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佔”一詞進行分析,因爲“侵佔”是侵佔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佔罪的主要內涵。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二款規定。

二、二者構成的要件不同

(1)非法侵佔的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爲。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爲事實行爲,拾得人有無行爲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仍能成爲拾得人。

拾得行爲通常爲無因管理行爲,誠實拾得人以爲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爲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爲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拾得行爲以合法爲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爲佔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爲也可以指示他人爲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爲拾得人。若拾得行爲由佔有機關或佔有輔助人爲之,且在佔有輔助關係範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爲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繫個人行爲,由行爲人爲拾得人。同時有數人佔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爲共同拾得人。

綜上所述,拾得遺失物只是單純的撿到別人丟失的東西,所以並沒有違法的行爲,但是撿到東西應該主動歸還,在主觀意識上沒有據爲己有的想法,不然就會構成非法侵佔,屬於犯罪行爲,所以該罪多表現在私自佔有不歸還物品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