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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08W)

一、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佈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爲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二、質押的類型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三種非常不一樣的三種權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樣,其中,質押的類型可以分類成爲兩種,第一種事動產的質押,這一種是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第二種是權利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