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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惡意逃債該怎麼辦?

債權債務法規 閱讀(2.07W)

一、遇到惡意逃債該怎麼辦

遇到惡意逃債該怎麼辦?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逃債一般的方法是怎樣的

(一)“脫殼”逃債

1、是指透過公司分立形式,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脫殼逃債並不能真正逃避債務。

2、企業分立有兩種形式分別是新設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首先必須先經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然後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最後分立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利用新設分立形式逃債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債的效力認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爲是無效民事行爲,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向分立之後所設立的所有公司同時主張債權。

(二)兼併和合並逃債

1、我國企業兼併的形式有六種分別是購買式兼併、承擔債務式兼併,行政式兼併、企業自願合併、漸進結合方式和投股式兼併。

(三)破產逃債

1、是指債務人不依法進行破產,隱匿企業財產,造成資不抵債假象進而達到免除債務的目的的逃債方式。

2、《破產法》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須是對破產財產有害的行爲,即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必須是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內所實施的行爲,撤銷權須在審判上行使,撤銷權的行使不以主觀上有過錯爲條件。

3、撤銷權由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兩種效力分別是物權性效力和債權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