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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詳細地址(二)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三)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五)發回重審的;(六)與破產有關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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