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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95W)

與傳統的簡易程序比較,小額訴訟程序具有以下特徵: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徵是什麼

1. 傳統的簡易程序是根據訴訟標的額或糾紛的性質及複雜性進行劃分的,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則更加單純,基本上限於債權債務糾紛,通常被設立爲獨立於一般簡易程序的特別程序。

2.程序簡便,完全按照常識化的方式進行運作。小額訴訟程序極大淡化了程序的專門性,而代之以完全常識化的方式執行。“小額訴訟請求程序所追尋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簡易和效率。”這種簡易性實現了小額程序的量大價值目標:低成本和高效率,有助於實現司法親近大衆的理想。

3.注重調解。小額訴訟一般採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理過程中可透過談話的方式,讓原告和被告直接對話,法官也不使用晦澀難懂的“法律語言”,而是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的和解。

4. 從形式和性質上看,小額訴訟程序屬於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由職業法官主持審判,因而與各種法院附設的非訴訟程序(ADR)存在明確的區別。這種程序本身仍屬於法院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目的在於爲公民提供一種低成本的、簡便的司法救濟。一般而言,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法官的職權和自由裁量權都得到積極發揮。然而,近年來在實際運作中,有些小額程序逐漸開始與非訴訟程序接近和融合,從而加大了小額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