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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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