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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的時效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申請了複議的,收到複議書15日內提起,如果是直接起訴的,自知道行政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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