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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爲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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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爲的分類有哪些?

行政不作爲的分類有哪些?

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爲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狀態。此定義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爲違法必須以行政主體具有法定義務爲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作爲義務,不是其他義務。行政作爲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中國的行政組織法,各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在實體上的行政義務,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應盡到保護的職責;在程序上的義務,由於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臺,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中,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表明身份的義務,告知的義務,聽取申辯和陳述的義務等。

其次,行政不作爲違法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法定作爲義務爲必要條件。行政主體的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爲,行政主體沒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遲延辦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具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予以拒絕或不予答覆。再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提出的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申請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雖然未明確表示不履行但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這裏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未履行、延遲履行。

二、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爲的構成要件問題,當前學術界通行兩種主張。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爲由“行政主體具有作爲義務、行政主體具有作爲的可能性、行政主體在程序上表現爲有所不爲”三個要件構成(匿名《行政不作爲相關法律問題探析》);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爲的違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備行政違法行爲的一般構成要件,如學者言及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外,行政不作爲行爲還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爲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備構成要件(“法定的作爲義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履行義務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選擇構成要件-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匿名《試論行政不作爲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

行政不作爲顯然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處理行政審批或者其它業務事項時,應當積極受到公民提出的各項請求,並根據規定進行辦理,並給予答覆,如果出現行政不作爲情況,公民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