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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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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每個犯罪都是有自己獨特的特徵的,而正是因爲這些特徵的存在,才能讓我們區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就挪用資金罪來講,很多人會將其與挪用公款罪混淆,很顯然這兩個罪名在特徵上就是有很大不同的,那具體來說,挪用資金罪的特徵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犯罪的客體特徵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爲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行爲人所在單位的資金,主要是該單位的處於貨幣形態的財產,如人民幣、外幣以及股票、支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挪用本單位物資設備或其他物化財產的,現階段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類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很嚴重,將來修改刑法時,可考慮將這類行爲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將本單位物化財產挪用並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爲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爲完全一致,如其行爲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二)犯罪的客觀特徵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對於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爲,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行爲人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

行爲人挪用了本單位的資金,這是構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顧名思義,是指將資金挪作他用,並且用後即還,行爲人在挪用時並沒有非法將單位資金佔爲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質特徵是爲了取得資金的使用權。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挪用不等於借用;其二,挪用行爲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於取得資金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挪用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爲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爲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裏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爲,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爲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爲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但是,這並不是說,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論挪用數額多少,均必須以犯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犯罪起刑點亦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執行。此種即是“非法活動型”。

(三)犯罪主體特徵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犯罪的主觀特徵

本罪行爲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爲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企圖永久佔有。至於挪用資金的行爲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譬如爲了經營辦企業,有的是爲了解決家庭困難,有的是爲了從事非法活動,等等。

其實挪用資金罪的特徵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內容,雖然與挪用公款罪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從本質上來講,他們還是不同的,單單從犯罪主體上來看,兩者的差距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