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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檢察監督要把申請材料交到哪一個部門?

刑事賠償 閱讀(2.75W)

一、國家賠償檢察監督要把申請材料交到哪一個部門?

國家賠償檢察監督要把申請材料交到哪一個部門?

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爲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爲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後,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二、國家賠償的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對已經立案的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調取有關的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等調查、覈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原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對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是否存在違法侵權行爲尚未處理認定的,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立案後三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本院監察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監察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認定意見,移送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

第十四條 審查賠償案件,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一)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損害行爲和損害結果;

(二)損害是否爲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三)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四)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第十六條 對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進行協商,並製作筆錄。

人民檢察院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原則。禁止脅迫賠償請求人放棄賠償申請,禁止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七條 對審查終結的賠償案件,應當製作賠償案件審查終結報告,載明原案處理情況、賠償請求人意見和協商情況,提出是否予以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項目和數額等具體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負責人審覈後,報檢察長決定。重大、複雜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審查賠償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賠償的決定;

(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第十九條 辦理賠償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製作《刑事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人民檢察院與賠償請求人協商的,不論協商後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均應當製作《刑事賠償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刑事賠償決定書》中載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送達刑事賠償決定書,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說明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情況,並告知賠償請求人如對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如對賠償決定沒有異議,要求依照刑事賠償決定書支付賠償金的,應當提出支付賠償金申請。

結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一般是針對於因錯判了公民的案件而所要給的補償損失,對於這個賠償的申請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提交,而且在申請的時候也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處理,把準備好的材料交由到相應的部門,這樣才能合理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