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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9W)

一、什麼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什麼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制度本身就非常的嚴格,平時因爲工作人員的失誤不小心引爆了的話,工作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更不要說是去故意破壞這些易燃易爆的設備。這些犯罪嫌疑人其實就是自己心裏面有什麼不痛快的事情,然後就以一種扭曲的心態去報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