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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1W)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爲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透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網上賭博參賭人數、賭資的確定

1、參賭人數的確定: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爲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2、賭資的確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爲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爲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帳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爲賭資。向該銀行帳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帳戶數量可以認定爲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帳戶多人使用或多個帳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3、開設賭場代理網站的確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定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爲賭博網站的代理。

國家嚴禁黃賭毒,如果是普通的玩,那麼國家支援的,畢竟打牌可以消磨大家的時間,但是賭博是絕對禁止的,賭博會社會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後果,賭博讓人有一種不勞而獲的心理,嚴重影響社會的風氣。請大家一定要直到賭博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