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年齡降低應該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爲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援的觀點,理由包括:
(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
(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爲能力和心智水平;
(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
(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
(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
二、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來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目前在我國十四周歲以下的公民實施犯罪行爲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已經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等罪名的情形,法院會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