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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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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週歲

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週歲不滿16週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違法犯罪的對象還不滿14週歲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教育,要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的。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的話,但是還沒有滿18週歲,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經滿18週歲的就沒有任何特殊照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