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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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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是以情節嚴重程度標準量刑的,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什麼?

“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透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僞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有僞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的行爲的話,將會嚴重的擾亂到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同時也會產生非常不良的社會後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犯罪行爲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如果多次僞造的話,將是屬於重情節嚴重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