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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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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減刑

我國刑法規定了減刑制度,主要是針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符合法定條件,就能夠爭取減刑,那具體來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減刑?減刑需要遵循嚴格的程序,刑法規定了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情況,適用的時候要慎重,那爭取減刑時要注意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減刑

1、可以減刑的情形: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2、應當減刑的情形:

“應當減刑”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爭取減刑時要注意什麼

1、判處管制、拘役:

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爲: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判處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我們瞭解了減刑的相關知識。在監獄服刑期間,要積極主動地接受改造,爭取減刑。如果確實符合法定情形,要珍惜機會,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助,代理申請減刑的具體事宜,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