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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會有處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7W)

一、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會有處罰嗎?

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會有處罰嗎?

未成年人分爲未滿14週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專罪,屬屬於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概念及特徵

所謂刑事責任就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因實施犯罪行爲而產生的,由司法機關強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懲罰或單純否定性法律評價的負擔。在此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未成年人特點與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因未成年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爲而產生的由國家司法機關強制未成年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懲罰或單純否定性評價的負擔。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徵主要有:第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基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看,有犯罪就有刑事責任,無犯罪則無刑事責任,有刑事責任則必有犯罪。犯罪與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這種必然因果聯繫,是刑事責任區別於其他法律責任的重要標誌。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只有實施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爲,纔會產生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第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是其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等多種責任形式,而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其嚴厲性主要體現在它的實現方式上。作爲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法一一刑罰,是所有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爲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並且構成犯罪,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由其本人承擔的不可移轉的嚴格個人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即罪責自負,這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原則。刑事責任則不可能發生移轉問題,因爲刑事責任存在的意義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爲的嚴厲譴責和對犯罪人的懲罰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現代刑事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中都堅持“罪責自負原則”,反對株連。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具有嚴格的專屬性。在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時也應當嚴格注意這一問題。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一種嚴格的法定責任。行爲人對什麼樣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及具體怎樣承擔,必須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確規定,並由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我國在對未成年犯罪的方面,一直是從輕處罰,因爲未成年的心智還不成熟,錯誤的所作所爲一般都是教育不良的後果,而且有一些是不知法。所以我國對於未成年犯罪一直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一個人的人生纔剛剛開始,不能讓美好的光陰都在監獄裏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