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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挫傷司法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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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挫傷司法鑑定標準是什麼?

腎挫傷司法鑑定標準,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與職業病傷殘鑑定等級分級標準,腎損傷,可以構成10級傷殘標準,依據腎挫傷發生的原因以及狀況確定傷殘程度,等級劃分,輕傷是指組織器官在一定程度造成損傷,致使部分功能喪失,其傷殘程度在輕微傷害與重傷之間。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j)十級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你說的情況,可以構成十級傷殘,

按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屬於輕傷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爲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爲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2、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3、 腎損傷時常伴有顱腦、胸腹內臟器、骨折等嚴重損傷。由於這些損傷的症狀嚴重,常使人忽視了腎損傷的表現。

3、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爲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二、腎挫傷的發生原因

腎挫傷傷的臨牀表現頗不一致。有其它器官同時受傷時,腎挫傷的症狀可能不易覺察。其主要症狀有休克、出血、血尿、疼痛、傷側腹壁強直和腰部腫脹等。腎可在挫傷下列情況發生:

1、直接暴力,腎區受到直接打擊,傷員跌倒在一堅硬的物體上,或被擠壓於兩個外來暴力的中間。

2、間接暴力,人自高處跌落時,雙足或臀部着地,由於劇烈的震動而傷及腎臟。

3、穿刺傷,常爲貫通傷,可以損傷全腎或其一部,一般均伴發腹腔或胸腔其它內臟損傷。

4、自發破裂,腎也可無明顯外來暴力而自發破裂,這類“自發性”的腎破裂常由於腎臟已有病變,如腎盂積水、腫瘤、結石和慢性炎症等所引起。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綜上所述,腎挫傷司法鑑定標準,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人體損傷程度的鑑定,輕傷是指肢體或者容貌等身體部分器官功能喪失或者障礙,一級和二級傷殘等級屬於輕傷,肢體殘廢或者容貌以及其他器官喪失功能,對身體健康有重大損害,屬於重傷,輕微傷害是指器官輕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