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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員工是否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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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可以給自己和他人以及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在我國,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爲。但實踐中有些人會由於利益的驅使爲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從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這種行爲會構成開設賭場罪,當事人會承擔刑事責任。那?開設賭場員工是否會被判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開設賭場員工是否會被判刑?

一、開設賭場員工是否會被判刑?

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爲人以營利爲目的,營業性的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該員工參與了以上行爲,就會構成開設賭場罪,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三、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人認爲,開設賭場員工並不是組織者,因此不會被判刑。但如果該員工參與了賭場的經營,並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麼,該員工也會被認定爲犯罪,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在網絡上開設賭局也是一種犯罪行爲,當事人也會被立案追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