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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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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當中,在聚衆鬥毆案件當中被打成重傷的這部分人,都希望法庭按照故意傷害罪對其中的某些人員來追究法律責任,因爲受害者肯定也是覺得當事人在毆打自己的時候完全就是故意的,對造成的這種傷害並不是沒有預見性,但是當時也並沒有收手。但實際上,聚衆鬥毆故意傷害這兩種完全不同的罪名,在判定的時候也不是大家想的那麼簡單的。

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的規定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理論,聚衆鬥毆是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鬥毆。是最嚴重的流氓活動之一,通常是不法團伙之間大規模地打羣架,往往有一定準備,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傷亡、甚至周圍羣衆的傷亡或財產損失。可見,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具有羣體性,被侵害的對象往往也具有羣體性,即羣對羣;主觀方面是爲了私仇、爭霸等流氓目的而產生犯意;客體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有聚衆和鬥毆的行爲,受損害的對象可能是一方、雙方,甚至無辜羣衆,故受害對象有不特定性。

故意傷害罪,是爲了達到傷害他人身體目的而實施傷害的行爲。其構成是:主體屬一般主體,且多有單一性,衆多性是例外;主觀方面,是追求傷害他人身體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傷害的行爲,且後果達到輕傷及以上,受侵犯的主體多爲個體或特定的個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

兩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於此:並非具備了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就當然定聚衆鬥毆罪,關鍵要分別考察兩種行爲的危害程度。當行爲人的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的情節足夠嚴重,符合刑法292條第一款所列舉之要件,才足以從故意傷害罪升級到聚衆鬥毆罪。此點,其實正是聚衆鬥毆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二、聚衆鬥毆只處理一方是否合法?

聚衆鬥毆只處理一方是不合法的,聚衆鬥毆導致雙方都有輕傷,雙方都要從重處罰。聚衆鬥毆是行爲犯,不以傷害後果爲立案前提,傷害後果只是從重量刑的一個情況。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衆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衆鬥毆罪”。

三、打架鬥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如果打架鬥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衆鬥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爲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爲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架鬥毆構成聚衆鬥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爲很多時候法庭審判會按照法律競合的這種狀態來審判,但實際上案件本身是不會成聚衆鬥毆轉化或者上升成爲故意傷害罪的,因爲這兩種罪名在主體,主觀和客體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別,而且這個問題目前還是有在我國法律制度更進一步的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