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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時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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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時效期是多久?

勞動仲裁裁決時效期是多久?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期限爲兩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訴訟時效是十五日,如果當事人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依法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的,則仲裁裁決書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決案件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爲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四大類,現分述如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繫,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爲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時效是15天,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分爲四類,第一類是級別管轄,第二類是普通管轄,第三類是特別管轄,第四類是共同管轄。按照級別,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被稱爲級別管轄。同一個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享有管轄權的,被稱爲共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