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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爲會有哪些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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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爲會有哪些形態?

侵權行爲會有哪些形態?

1、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2、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二、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1、行爲的違法性。即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爲和不作爲。但執行職務的行爲,正當防衛的行爲,緊急避險的行爲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爲侵權行爲。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爲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

4、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爲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爲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爲爲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爲,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爲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爲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爲的必然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爲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爲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